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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0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首次提出中央企业应当对资产评估项目实施分类管理,明确8类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并健全完善数据资产等资产交易流转定价方式。《通知》适用于境外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公布数据,截至2023年底,中央企业资产总额达86.6万亿元。
加强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
国务院国资委表示,《通知》是为推动中央企业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更好适应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新形势。文件在现行制度的原则和框架下,集中解决了一批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
如文件加强了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通知》首次提出中央企业应当对资产评估项目实施分类管理,要求中央企业确定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划分标准,对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提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管控要求。
《通知》明确,中央企业备案重大资产评估项目过程中如遇到难点问题,可以书面向国务院国资委申请推荐专家参与论证,必要时国务院国资委将加强对项目的业务指导。
据介绍,该规定是借鉴《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中资产评估核准项目的相关规定,有助于推动中央企业解决备案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提高中央企业评估项目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明确8类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国务院国资委表示,《通知》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对散落在现行制度文件中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做了统一归拢,便于企业查阅执行。
同时,针对企业反映比较集中的无法正常履行资产评估程序的参股股权退出,处置成本较高、账面原值较低(低于500万元)的资产处置,以及能够通过公开市场获取市场价格的房产出售或租赁等情形,《通知》以推动企业改革发展、解决企业实际问题为出发点,明确上述情形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同时要求必须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进行交易,借助公开市场发现买方、实现价值,既有效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又合理降低企业改革重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