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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开心心上班去,伤痕累累回家来。小伙第一天上班就受伤了,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要求公司赔偿,可公司不干了,还将其告上法院。
用人单位未给员工购买社保,员工工作期间一旦生病或发生意外,面临高额医疗费时,能找用人单位负责吗?近日,东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上班第一天不慎受伤送医院就医”
被告阿强(化名)于2022年2月28日到原告阿明养殖公司(化名)担任饲养员,当天与其他工友一起搭乘由司机阿华(化名)驾驶的三轮车搬运床板路经养殖场内往宿舍区方向左转弯过T字型河堤路口时,因车厢边栏板松开,导致被告从车厢跌落,致臀腰部着地受伤。
2022年3月1日,证人张三(化名)驾驶车辆送被告到当地中心卫生院进行DR检查,公司养殖场负责人李四(化名)通过微信将案外人阿花的身份信息发送给证人张三,授意被告阿强使用老员工“阿花”的名字进行检查,诊断为L3、4椎体骨质增生。因检查未发现异常,故未作治疗,后证人将被告送回养殖场内休养。
2022年3月7日,因疼痛症状仍未改善,被告到东兰县人民医院进行CT检查,诊断为:右L1-4横突骨折、腰臀部肌挫伤。
“原告不服仲裁,引发纠纷”
2022年7月,经东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因阿强未参保工伤保险,双方就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发生争议。被告阿强于2023年4月10日向东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阿明养殖公司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共计14.02万元给阿强。收到裁决后,阿明养殖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阿强在上班第一天,与工友搭乘公司的三轮车搬运床板过程中摔伤,已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